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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网页版官网:二级建造师市政工程知识点1: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律规定

发稿时间:2024-09-12 | 来源:jinnian金年会体育入口 作者:金年会jinnian6766 【字体:  

  二级建造师市政工程知识点1: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律规定,在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中有很多的考生对考点、知识点苦恼不堪。其实没有必要这样,我们只要对这些知识点多加注意,而且对考点、知识点做好筛选和提炼,有的放矢地去学习,备考效率就会有所提高。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了二级建造师市政工程知识点1: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 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2.承担城镇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镇道路设计、施工任务。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持城镇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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